,其中合同类纠纷□□□、侵权类纠纷占多数,且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装饰装修等㊣消费领域,另有个别涉及餐饮□□□、健身□□、美容服务□□□、摄影服务□□□□、婚恋服务等消费领域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原告孙某✅某□□□□、李某某就其婚礼的摄影□□、化妆□□、舞台布置□□、主持等事宜与被告某婚礼策㊣划店达成协议,由被告在原告婚礼当日提供上述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5800元婚庆公司 装修。
原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婚礼当天视频以及全家福□□□□、朋友合照□□□、敬茶㊣等环节的照片。双方协商未果。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婚礼现场视频资料,且被告所提供的照片数量不符合双方约定,亦缺少全家福□□□、敬茶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摄影内容,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婚纱摄影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结婚庆典是人生中重大的□□、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其当时的场景具有不可再现性,无法补救。被告提供的照片缺失很多重要环节,给原告造成的失落□□、遗憾是客观存在㊣的,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睢宁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履行合同情况等因素,判令睢宁某婚礼策划店返还原告婚庆服务费13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婚礼是人一生之中极具纪念意义的重要经历。新人为记录其婚礼向婚庆公司购买专业的摄像服务,婚庆公司应按约向新人提供完整□□□□、专业的婚礼影像资料。因婚礼场景具有不可再现性,对于新人而言,婚礼现场的影像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资料,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虽然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3年10 月,刘某与被告某装潢设计部㊣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双方对施㊣工名称□□□□、地点,施工内容,开工和竣工日期,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施工义务,仅完成部分施工项目。经刘某多次催告, 被告装潢设计部均未继续施工。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77000元。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装潢设计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支付了装修价款,但被告一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装修义务。
2024年2月,原被告签订结算单,双方协商解除了上述装修合同,并对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装修款项进行了结算,但被告并未按照结算单确定的内容履行退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
据此,法院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装潢设计部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已于2024年2月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 50000元及利息。
实践中,装修问题复✅杂,业主与装饰装修公司之间关于装修合同的纠纷日益增多。装修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减少工程内容□□□、工期延误□□□、施工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行为,严重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订立装修合同时,应注意公司承诺的内容是否被列为合同附件,是否明确施工㊣日期□□□□、施工材料□□、保修条件内容,细化装修项目条款,明确责任范围。
2022年8月,原告蒋某与某篮球俱乐部签订篮球培训合同,并交纳费用523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该机构经营不善,长期不再经营篮球培训业务,导致未能履行培训义务。蒋某多次要求退还费㊣用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告蒋某与某篮球俱乐部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某篮球俱乐部预收培训费用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培训义务。因某篮球俱乐部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依法应退还原告相关费用。
培训教育行业的虚假宣传□□□□、失信经营□□、无故违约等不规范行为引发的纠纷与诉讼层出不穷kpmg装修公司。培训机构作为提升青少年知识与体能□□□□、减轻家长负担的重要载体,应强化合规办学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2024年1月,原告郑某到被告某快递公司物流委托运输一袋服装给B地张某。之后,被告物流公司一直没有通知张某去提货,导致张某一直没收到货物。后经郑某追问□□□□、核实,系该快递公司配送小哥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某和被告某快递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员工快递小哥丢失原告物品,致使快递公司未能完成货物运输义务,从而违反了与原告的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但快递小哥㊣系快递公司员工,在其从事职务行为过程中,丢失郑某包裹。其丢失物品的责㊣任,应由快递公司对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运输途中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快递小哥,在配送货物中丢失郑某包裹,系在执行快递公司的工作任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7月 ,原告到被告餐厅就餐,点购了该餐厅价值138元的套餐。138元的套餐中包含了大杯某✅饮品,在该套餐其他食品基本㊣食用完毕时,原告发现该饮品中有活的飞虫,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要求予以重做或将该饮品退掉,原告㊣未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被告应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原告在食用被告提供的食品中发现饮品中存在活的飞虫,明显达不到原告购买该套餐满足食欲的目的,被告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情形不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饮品属于有毒□□□、有害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十倍的价款进行赔偿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考虑原告购买的为套餐食品,且因出现异物确实影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需求,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定由被告按套餐价值138元向原告予以赔偿。被告虽提供现场监控录像,但不能证明该飞虫的来源,不能作为其免除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系餐饮服务领域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本案的判决一方面可以引导当事人合,监督餐饮㊣服务主体更加合法合规的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消费者全面了解法律规定内容,避免偏信网络视频平台中的倾向性宣传或餐厅作出的让步性赔偿,陷入可得到“十倍赔偿”的认知误区。